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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有“千千结”,相邻权解一解
2024-10-1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10-16

  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出现矛盾纠纷,小问题可能会引发大矛盾。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让邻里“小文明”汇集乡村、城市“大文明”?且看灵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吕婷婷如何运用民法典中的相邻权,解开邻里“千千结”。

  你种树我减产,经济损失担一担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耕地相邻。2016年,张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苗木,遮挡了附近大量光源,导致隔壁李某种植的部分玉米因采光不足而减产,双方关系十分紧张。问题多年无法解决,2024年9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面对张某“在自家地里种树咋会惹官司”的疑问,承办法官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解读类案示范裁判的依据和道理,最终,张某当庭赔付李某相应经济损失,并承诺定期修剪种植的树木,排除妨害。

  楼上铺管楼下漏水,维修费用掏一掏

  【案例】 2024年2月,罗某发现自家厨房管道有漏水现象,且地面积水导致橱柜变形、墙砖脱落、地砖空鼓。经查,是楼上杨某家重新铺设水管导致罗某家受损。协商未果后,罗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经灵武市法院调解,杨某及时维修自家水管,并委托维修公司对罗某家的厨房进行维修。

  共墙下的“全武行”,实属没必要

  【案例】 王某某与黄某某因房屋相邻,共墙使用多年,其间纠纷不断甚至差点上演“全武行”。2024年,王某某以黄某某侵占更多共墙面积为由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既是共墙,初建时必定已作了相关约定。承办法官邀请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调解力量介入,经过10余次磋商,双方最终将各自占用共墙修建的瓦棚、梁柱、墙体等建筑物拆除,并在庭上握手言和。

  自家加盖楼房,别忘邻居采光权

  【案例】 2024年5月,马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将原有一层房屋加盖为二层,导致林某家靠北的2间房屋照不到阳光。多次沟通无果后,林某起诉马某,要求其拆除二层。

  【法官说法】 采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采光和通风,否则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实地考察后,认可林某所言情况,判决马某降低自家房屋高度。

  家门口的摄像头,切莫利己不便邻

  【案例】 小刘家与小陈家共用走廊。2024年,小陈在入户门上方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而小刘家的入户门区域正好在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内。小刘认为,该摄像头会记录到其个人活动,侵犯其隐私,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摄像头。

  【法官说法】 该案中,小陈安装的监控范围覆盖到小刘的入户门区域,时刻记录着小刘及其家人的进出门行踪、家庭访客、生活习惯等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小刘的隐私权。此外,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原则之一即为“方便生活”,既然小刘已感觉到“不便”,那么其合法权利必然是受到了侵害。因此,承办法官判决小陈拆除其入户门上方的摄像头,将隐私权“还”给小刘。

  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法律怎么说

  【案例】 黄某与陈某系某小区的邻居,陈某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开发商原设计安装好的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启,并扩大了门体宽度。黄某认为,陈某的入户门向外开启容易与自家的入户门产生碰撞,影响通行,且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陈某将入户门方向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某此举不仅影响通行,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黄某出入家门、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妨碍,于情于理均不合适。承办法官判决陈某将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